RealestateTax
項目 | 繳納期間 | 計算方式 |
房屋稅 |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| 房屋稅=房屋現值×稅率 稅率: 住家用1.2% 營業用3-5% 非住家非營業1.5-2.5%(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) |
地價稅 | 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| 課稅地價=申報地價×持有面積 應課稅額=課稅地價×稅率 稅率: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0.2% |
一、契稅:稅率計算標準係以房屋現值計算
稅目 | 稅率 | 納稅人 |
買賣契稅 | 6% | 買受人 |
占有契稅 | 6% | 受贈人 |
典權契稅 | 6% | 占有人 |
分割契稅 | 4% | 典權人 |
交換契稅 | 2% | 分割人 |
贈與契稅 | 2% | 交換人 |
二、 印花稅: ( 建物總現值 + 土地總現值 )×0.001
三、 登記規費: ( 建物總現值 + 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)×0.001
四、 地政士費:約16000元,其他相關收費,請洽各店查詢。
五、 貸款登記費: ( 銀行貸款設定總額 )×0.00
六、 保險費:包含火險及地震險,費用依銀行之規定
一、 土地增值稅:
(一)說明:分為一般及自用稅率,立法院於 94 年 1 月 21 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,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之修正案,並自 94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。
除此之外,亦增加長期持有土地者將可減免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,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% ,超過 30 年及 40 年者,亦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之部分,分別減徵 30% 、 40% 。
土地增值稅稅率變動表 | 新制稅率 |
自用住宅用地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| 10% |
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% | 20% |
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%以上未達200% | 30% |
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%以上 | 40% |
(二)節稅方式:
(1) 優惠稅率:10%
(2) 適用要件:
(3) 檢附證件:
(1) 適用要件:
(2) 檢附證件:
(3) 計算方式:
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-(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-已繳土地增值稅)=A(不可為零或負數)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≦A時,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。
已繳土地增值稅款>A時,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。
二、財產交易所得稅
一、個人部分
課稅範圍(含日出條款) |
· 出售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。 ·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、土地者: 1.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.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(繼承、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 配偶者,得將被繼承人、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) 3.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,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|
課稅稅基 |
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|
課稅稅率 |
· 境內居住者 1. 持有1年以內:45%、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:35%、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:20%、持有超過10年:15% 2.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、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,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、土地:20% · 非境內居住者 1. 持有1年以內:45% 2. 持有超過1年:35% ·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【減免】 1. 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;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. 按前開課稅稅基(即課稅所得)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;超過4百萬元部分,按10% 3. 6年內以1次為限 【重購退稅】 4. 換大屋:全額退稅(與現制同) 5. 換小屋:比例退稅 6.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、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,得將被繼承人、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|
課稅方式 |
分離課稅,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|
稅收用途 |
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|
二、營利事業部分
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|
與個人相同(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) |
課稅稅基 |
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|
課稅方式及稅率 |
· 境內營利事業:17%,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,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· 境外營利事業: 【依持有期間認定】 1. 持有1年以內:45% 2. 持有超過1年:35% 【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】:分開計算稅額、合併報繳 【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】:代理申報納稅 |
一、 凡是將房屋出租所得之租金收入,都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中,核課 租賃所得稅。
二、 計算方式
租賃所得=全年租金總收入-必要費用(包括財產折舊、修繕費、地價稅、房屋稅、貸款利息、保險費等。)
三、 申報方式: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併入各項所得一起申報。
四、 注意事項